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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12-03-16    浏览:4489次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院校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规程》所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承担高校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参与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学校开设公开课4次以上,评价良好;或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第九条  专业实践要求

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一条:

1.高职院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6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系统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熟悉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规律。

2.注重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在校级以上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且本人获指导教师奖。

3.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本人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有一定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承担过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5.高等师范学校教师熟悉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参与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专题研究1项以上,研究项目应有学校认可的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对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结合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开展研究工作,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高职院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九条第25款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教材3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论文。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副教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

2.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1项以上,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和结题报告;或担任校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2名),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聘任决定。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要求

专业实践能力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7条中的一条:

1.高职院公共课教师指导社团或社会实践活动累计5个月以上;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

2.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奖,本人均应获指导教师奖。

3.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等次奖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4.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以上,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

5.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对基础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委托单位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6.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教师主持省级以上医学继续教育项目1项以上,主持项目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7.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高职院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十三条第27款条件之一的,须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 2)作为主编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0年,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除具备第十二条第12款和第十三条第1款外,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9条中一条:

1.教学业绩突出,教改成果显著,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或担任省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2名);或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2. 在本学科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且至少1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8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副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或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3.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本人均应获指导教师奖。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奖励;或获得省行业主管部门授予的高技能人才等称号。

5.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关键的技术难题,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对基础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受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委托单位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7.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教师主持过国家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1项以上,主持项目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8.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或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9.获得省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近五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2.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业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等称号;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前2名);或担任省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项目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前3名),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聘任决定。

3.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要求

具有丰富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带领团队开展专业开发,掌握行业发展、产业调整的动态与趋势,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在指导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方面作出突出的成绩,在本地区小学、幼儿园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成绩突出,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2名)。

2.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本人均应获指导教师奖。

3.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教育等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3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或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收藏、采用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

4. 技术服务和研发能力强。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以上,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关键的技术难题,课题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并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有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高等师范学校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受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项目应有正式立项报告或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或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6.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教师,主持国家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2项以上,主持项目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4条中的一条: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高职院公共课教师不能满足第十八条的,须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主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3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作品集,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左右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对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在同行中影响较大。

3.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

4.是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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