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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5    浏览:4395次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12〕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主管部门: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关于评审条件

  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其他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条件。

  (二)关于岗位数额

  各校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申报岗位

  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同级转评

  除已有规定外,凡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职务,比照原有职务,属跨系列、跨岗位的,均须同级转评。

  (五)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规定,对近3年高校从海外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在海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关于申报人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

  从2012年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高等职业院校须将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年度上一年底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论著代表作3篇(部)送3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其中至少2人为校外专家。申报教授的须由教授鉴定。申报人的亲属、直接指导教师和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的合作者均不得参加鉴定。

  各校要高度重视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根据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聘请与申报人专业一致、学术水平高、秉公办事、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确保鉴定质量,不得搞形式主义,不得在鉴定意见回收后重新鉴定或篡改鉴定结果。一经发现,鉴定意见作无效处理,并在全省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关于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1.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副高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免考基础理论课程。

  2.已取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因转岗分别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不需再参加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3.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具有教育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我厅审核同意,可免考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

  (八)其他事项

  1.凡申报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3.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4.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应扣除全脱产学习时间。

  5.本科院校体育学科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要求同艺术学科。

  6.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之日以省教育厅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准。

  二、关于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评审条件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校内评审程序,确保评审推荐质量。要严把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齐全。凡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政策的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退回,当年不再受理。对弄虚作假或材料审核不严的高校,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3年内师资队伍建设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申报人员必须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论文抄袭剽窃的人员,一经查实,省教育厅将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晋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关于评审材料报送

  (一)高校教师、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律按规定要求准备。请各单位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评审材料送至省教育厅2109室(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联系电话:025-83335619、83335368)。

  (二)市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册和评审表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教育局统一报送;省有关厅局所属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申报材料,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统一报送;江苏教育学院分院申报材料,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江苏教育学院统一报送;民办高校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教育厅,独立学院申报材料经所依托的母体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评审。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以及《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和中专校非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教师〔2011〕30号)精神,从2012年起非教师系列的中、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请直接报送有关部门。

  四、关于评审费

  (一)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高校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省教育厅会计室,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北京西路分理处,户名:江苏省教育厅,帐号:03332113604000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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