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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及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03    浏览:4712次

为落实《徐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本建设及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和维修管理,严格操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学校根据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规模和国家、省颁校舍建设标准,在充分听取市局和规划设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学校建设总体规划。规划要体现“立足长远,兼顾眼前,总体规划,分布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并报教育局审批。

第二条学校的基建,维修,装饰,景观等工程,先制定方案上报市局发展规划处,经局领导审批后,再组织施工。

第三条新(改扩)建300平方米以上超过二层的工程,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局发展规划处,在教育局向市发改委申请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下达后,同时在局发展规划处的指导下,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和《安全监督报告》备案后组织施工。不得将基建和维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学校要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和设计单位进行校舍建设的勘探,规划和设计,被委托单位须报经教育局审核认可,设计方案和效果图,报市局发展规划处,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出图。严禁无证设计和私人设计,大型单体建筑,新校区建设和30万平方以上的装饰工程,设计宜采取招投标方式。

第五条凡需在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学校先向教育局提交完整招标材料,经教育局审核后,委托信誉好的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投标事宜。

招标人拟订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和编制的招标文件,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招投标管理中心审定,由市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

在市招投标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和办法选定评标专家,和教育局基建管理人员,学校有关人员组成综合评标工作小组。

学校负责签定施工合同。在签定施工合同前,要先征求市局发展规划处和政策法规处的意见。

第六条学校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公司,经市教育局审核认可后,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要出图或书面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要核算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费用,教育局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批。未经教育局审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计取工程量,不进入竣工结算。

第七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学校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并提前三天告知市局发展规划处,请他们派员参加。

第八条学校实施基本监视项目,须建立由校领导,总务处干部,基建管理员,基建会计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监督,验收各种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基建工程项目要严格财务收支手续,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为确保进度和质量在工程施工期间,每次拨款须征求学校在工地基建员的意见。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有费用总和进入固定资产。竣工完整材料(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证;(2)房屋使用证;(3)规划定点图及方案说明;(4)项目建议书及批复;(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6)地质勘探资料;(7)地建,水电竣工图及变更手续;(8)材料检验报告;(9)质量验评资料;(10)竣工验收报告;(11)质量等级证书;(12)招投标资料;(13)施工合同;(14)预算书及决算书;(15)审计报告等)进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要请教育局基建管理人员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定位放线,基础开挖,屋面工程,框架梁板柱工程等主要工序施工前,要提前通知发展规划处派员现场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发展规划处检查的隐蔽工程,原则上一律不得实施隐蔽。

第十条工程建设期间,学校和施工单位均要建立安全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创建文明工地。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竣工后,要督促施工单位一月内报送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书经发展规划处审核后,交审计部门按规定送审。在工程未审定前预付工程款总数不得超过总造价的80%。

第十二条维修项目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如何,一律列入单位部门预算,每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下一年度维修项目计划报到市局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编制下一年度维修项目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学校负责维修现场的施工管理和工程量核实。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在局发展规划处,检察室,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事前经发展规划处审核。所有维修竣工决算书报发展规划处审核后,交审计处审计。5千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具体招标措施由总务处商定后报学校批准,特殊原因不组织招标的,须报给学校批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学校基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户振江

   副组长:毛国良

   成  员:李凤启  程家彬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毛国良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是相关工地基建员、基建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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