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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279次

 

江苏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文件

继发〔20227

江苏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

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

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论文

(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性教学环

节,是培养、提高、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技

能和专业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

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助学点要充分认识这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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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时间安排、组

织实施等方面加强和改进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宏观管理

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全校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协

调解决有关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相关问题。

(二)制定、修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制度、规

定。

(三)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过程管理,进行质量

监控,如抽查各助学点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教师

指导、中期检查、答辩等各环节的工作质量。

(四)组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对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进行认定并上报。

第五条 助学点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部署,成立助学点毕业论

文(设计)领导小组,组织、落实本助学点的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

(二)组织开设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讲座、课程等;

加强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对学生和指导教师开展诚信教育;

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违规行为。

(三)审核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组织学生的选题工作。

(四)审核指导教师资格,确定指导教师。

(五)检查本助学点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和质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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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和答辩工作。

(六)组织专家评阅毕业论文(设计),配合继续教育学院

组建本助学点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

(七)负责本助学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管理。

(八)做好本助学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及学生毕

业论文(设计)归档工作。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自学考试计划的重要环节,

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任何专业的本科生毕业和获得学

士学位都必须经过这一环节,并达到合格标准。毕业论文(设

计)成绩不及格的,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做 1 次,重

做后仍不及格者,不能申请毕业。

第七条 各助学点应将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与

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各类实习、生产实践、创新活动及就业

工作等结合起来,并从师资、实验室、设备、经费等方面予以

保障,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各助学点应于第三学期(业余形式第五学期)内

确定指导教师、制定指导计划、完成论文(设计)选题和开题

报告,原则上应在第四学期(业余形式第六学期)四月中旬左

右完成正式答辩。

第九条 担任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一般应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和较

丰富的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指导教师与指导学生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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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超过 115,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 本科生修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参

加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认真学

习和遵守继续教育学院、助学点学校有关毕业论文(设计)的

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严禁抄袭、套

用他人成果、买卖、代写等,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认

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对不能认真执行严重影响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度的或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未能

严格审核,导致出现明显的论点、论据错误和质量低劣的指导

教师,取消其指导资格。对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与历

届或本届学生雷同,造成抄袭现象的或未能对学生的舞弊行为

进行及时有效制止,默许或纵容学生弄虚作假的指导教师,取

消其指导资格。

第十二条 凡在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有弄虚作

假、抄袭剽窃或直接拷贝使用他人相关内容者,应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记,并追究指导教

师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

生选题;指导教师下达论文(设计)任务;学生收集资料、

开题;拟订工作方案、技术路线及工作进度;开展实验(设

计)或实际调研等;撰写论文(完成设计);指导教师审

阅论文(设计),并提出修改意见;论文(设计)评审、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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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评定成绩;文件归档、总结等。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应围绕所学专业内

容,考虑学生的专业基础和实际水平,一般不做本专业以外的

选题,也不宜做没有指导力量的选题。选题应保证类型的多样

性,原则上必须每生一题,与生产实践、科学前沿和社会发展

相结合,题目应大小适中,难易适度,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现

实意义,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应尽可能结合学生择业、

就业的实际情况,突出人才培养特色。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观点明确、论证严密、

数据正确、结论合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图表清晰,有独

立的观点和见解。毕业论文(设计)必须按规范格式写作,涉

及他人的观点、数据或计算公式的要标注出处,明确列出引注

或参考文献。具体格式如下:

(一)题目: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要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 20个汉字。英文题目要与中文题目

相对应,词汇、语法使用准确。

(二)中英文摘要:中英文摘要应简要说明毕业论文(设

计)所研究的内容、目的、方法、主要成果和结论,字数一般

应在 200  300 字之间。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一致,词

汇和语法必须准确。

(三)关键词:关键词是论文的文献检索标识,应是能反

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为 35个。

(四)目录:按论文章节次序编好页码,一般目录中应含

两级以上标题。

(四)正文:毕业论文(设计)按形式可分为毕业论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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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

为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和学生工作量,文科类专业毕业论

文(设计)字数应不低于 7000字,外语类专业毕业论文原则上

要用所学的第一外语撰写,毕业论文的篇幅应不低于 5000个外

文单词。理工科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应根据学科特点做出

具体要求,毕业论文(设计)字数应不低于 6000字(含图表在

内,不含附录)。艺术类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字数应不低于

4000字。

(五)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视论文写作实际需要而定,原

则上要求参考文献应不少于 10篇,全部在正文中被引用,鼓励

学生引用近五年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学生应主动结

合答辩小组成员教师所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设计)进行修改。

经指导老师审核定稿后,应将毕业论文(设计)装订成册。毕

业论文(设计)统一用 A4 纸打印,装订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毕业论文(设计)封面;毕业论文(设计)(含中英文摘

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附图、附录等内容);论文

查重报告(限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指导记录、答辩

记录、指导教师评定表、评阅人意见表、答辩小组评定表、成

绩评定表等。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保存五年以上,并把

论文的电子文档汇总制成光盘保存。

第五章 答辩与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助学点应配合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答辩工作委员

会,由继续教育学院、助学点相关领导和专家5-7人组成,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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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委员1名、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根据需要组成若干答辩小组,

一般应由 3-5 人组成,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或专业人员担任

组长,负责具体答辩工作。答辩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即指

导教师不参加本人指导的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第十八条 每位学生均须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

各助学点在答辩前应对学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不准答辩:抄袭、剽窃或雇人代做毕业论文(设

计);不符合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各助学点在学生答辩前,应将本助学点的答辩

工作安排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答辩小组成员应在答辩前认真阅

读每一份毕业论文(设计),准备好 2-3 个相关问题,认真做

好答辩记录,并根据学生答辩的表现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公正地给出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总评成绩由三部分组成:

指导教师评定成绩30%、评阅教师评定成绩30%及答辩成绩40%

最终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总评成绩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

及以上为合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

优秀;总评成绩60分及以上的毕业论文(设计)总文字复制比

(查重率)不得超过30%,总评成绩80分及以上的查重率不得超

20%,总评成绩90分及以上的查重率不得超过10%;各专业毕

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80分及以上比例应控制在70%以内(其

90分及以上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一条 答辩结束后,各助学点应将已经装订成册的

毕业论文(设计)按准考证号顺序汇总,连同答辩工作总结、

学生选题及成绩汇总表等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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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

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2 11 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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