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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三汊河路129号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继〔2018〕2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年
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年
修订)
江苏师范大学
2018年 3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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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公
室批准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
和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缴费
等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可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准予注册。
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发给学员证并建立学籍档案。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
无论何时发现均立即取消学籍。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
需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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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学习
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因病的还需提
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同意,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原专业
无后续班级,则允许学生转入相近专业或其他学校学习,但需
办理有关转专业、转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籍函授、业余学生每次面授开始时,办理一次
报到、缴费与学籍注册,之后每年 3 月份前须完成年度缴费与
学籍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记
入成绩册,作为升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位的依据。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的结
业成绩评定,以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参照平时考核成绩。平时
考核成绩一般占课程结业成绩的 20-30%。考试课程成绩用百分
制记载。
考查课程的结业成绩,主要依据平时考查成绩而定,也可
通过考试来评定成绩。记分一般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用百分制记载。
平时考查成绩,主要依据作业成绩、单元测验成绩和考勤
情况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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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习课、职业技能
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均按一门独立课程记载成
绩。
第八条 补考。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或因故缺考者
(符合缓考条件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被批准
的)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补考;
补考成绩及格的,成绩按 60分计。
第九条 重修。学生学习至最后一学期,参加毕业前极限
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不得毕业,需留级重修。因缓考时间
超限、补考不及格,各类不符合缓考条件的缺考、限考、旷考,
或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且情节轻微的,或学生本人对某门
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填写重修申请表,办理重修手续。课
程重修一般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同一专业重修学习并参加课程
考试,没有后续年级的,基础课可随其他专业重修,专业课自
修,随下一年级毕业前进行考核。
第十条 缓考。学生因产假(有医院生产住院证明),或
因重大伤病(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参加正常面授及考
试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可书面向学校申请课程缓考。学生缓
考课程主要以自学为主,缓考时间最长为一年。
第十一条 缓考和重修考试不记“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凡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成绩单上
注明“作弊”字样。确有悔改表现者,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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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机会。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累计有二次作弊者,
勒令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
结业考试,必须重修该课程:
1.无故缺课学时占面授总学时五分之一者;
2.线上网络课程未完成学习过程者;
3.未参加该门课程的单元测验者;
4.作业有三分之一以上未完成者;
5.因事、因病请假,超过当次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课程免修免试。具体规
定如下:
1.申请课程免修免试,须填写《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
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已批准免修免试的课程,以原考试成绩
或证书等级记载成绩。
2.凡现行《江苏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中
规定的免修免试项目均可申请办理课程免修免试。
3.具有相同及以上学历层次自学考试的单科结业证书可申
请免修同名称同内容课程。
4.具有相同及以上学历层次其他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的
毕业档案的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保管机关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成绩
单复印件,可申请免修同名称同内容课程。
5.具有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证
书,可申请免修非英语专业专科、本科英语课程及学位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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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可申请免于
专科计算机统考。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或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经审批后,可按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确因工作调动和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或
转学者。
2.学校因专业调整等特殊情况,原专业的复学学生、保留
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更有利其发挥专长者。
第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一般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
式之间进行。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入一年级)
学生。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毕业班学生以及休学期未满者;
2.“专升本”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
3.其他专业转入外语专业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入学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申请,
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办理。
2.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入学一个学期以后申请办理。
3.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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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经两校审查同意,并由转入学校将签署转入、转出双
方学校意见的《转学申请表》和加盖原录取学校公章的招生录
取名册复印件送省教育厅审批。
4.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其《转学申请表》(一式四
份)须经相关省教育厅审批。
5.所有转专业、转学学生的手续一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办理。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或函授站点)参加教学活
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
超假不补办手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
应处分;旷课时数超过规定数量,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责令
其退学,并通知其任职单位。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须经批准。请假时除本人填写书面
假条外,还需提供有关方面证明,事假需有任职单位证明,病
假需有医院证明。函授实验课如因事假没有参加实验要补做,
所需实验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为维持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纪律,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爱护公物、
尊敬老师、服从管理,并模范地遵守学院、函授站的各项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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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修业年限、留级与重修
第二十二条 根据成人特点,修业年限在本专业学制基础
上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3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
查成绩合格者,准予进入第二学年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累计 2门考试课程(2门考
查课算 1门考试课),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生有 3
门课经补考合格,当第 4 门考试课程结业考不及格时,不准补
考,应予留级;学员因产假或重大伤病符合缓考申请条件,1
年内累计申请缓考课程达 5 门次及以上者,自第 5 门次开始,
不再批复缓考申请,应予留级;学生因各种原因,符合限考和
重修课程的门次数达到 4 门次及以上者,自第 4 门次开始,不
再安排重修补考,应予留级。
第二十五条 符合限考和重修课程的门次数达到 4-7门次
的留级 1年,8-12门次的留级 2年,13门次及以上的随下年
度新生班级重读。
第二十六条 不连续招生的专业,符合留级条件但不能作
正常留级处理时,可跟班试读。在试读后所修课程全部及格的
情况下,对试读前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给一次极限补考机会。
第六章 休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事、因病,并有相应证明(因病须持县级及以上
医院证明),不能参加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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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报继续教育
学院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发给休学通知书。
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在特殊情况下,经继续教育学院同
意,可连续休学两年。
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要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其已
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等特殊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
者,由所在单位证明其能恢复学习。申请复学须学生本人书面
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因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已达到最长
修业年限而仍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3.累计因两次考试舞弊受处分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或麻风病等传染疾病,及
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5.学生在学期间有刑事犯罪行为者;
6.本人要求退学经劝告教育无效者。
退学的学生,一律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
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和已经结业的各
科成绩单。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有关证明。开除学籍、退
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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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成绩优秀
者,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性质、情节轻重
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
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对学生的处分,由所在专业学院或校外函授站点提出处理
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复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均寄交学生任职单位
(无工作单位者除外),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勒令退学、开除
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延迟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成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
印制的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奖励和处分材料等
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如因课程成绩不理想、学位外语不及格、毕
业论文不及格等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延迟毕业,继
续重修或重考相关课程;延迟毕业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每
年只能申请一次。学员延迟毕业期间,须按年缴纳延长学习期
间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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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业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有不及格课
程者,不再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但未能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肄业办理,发给肄业证书。学习
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须通过德育考察鉴定方可毕业,考察鉴
定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在学期间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
法、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第九章 学员证
第三十八条 学员证是在籍学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生必
须妥善保存、正确使用,不得转借。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员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办。补办时需
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补
发。学生毕业离校时,一律交回学员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徐师大成〔2007〕8号)同
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 3月 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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