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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运河高等师范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5-14    浏览:419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规范学校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以决定或决议的形式体现党政领导班子的集体意志。

会议实行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应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参加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根据会议内容由学校书记或校长主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学校工会主席应列席会议,并参与所涉及事项的讨论决策。

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可确定邀请相关处室或系科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校的重要工作事项,均应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程序决策。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为: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党委、行政重要指示、决定;

2、讨论研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事关学校办学方向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方案等;

3、讨论研究学校党团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班子自身建设、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群众工作、学生管理、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4、讨论研究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5、讨论研究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6讨论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中层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7、讨论研究有关干部(包括后备干部)的推荐、提名、竞聘中层干部等;

8讨论研究教职员工的人事变动(调进或调出)、教师招聘,考核奖惩、成果奖励,师生违规违纪处理;  

9、讨论研究教职工岗位聘任及调整;

10、讨论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经费开支(10000元及其以上)及其他重要财务问题;

11、讨论研究学校维修、基建项目立项申报;

12、讨论研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集体和临时用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13、讨论研究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培训、招生工作等相关重要事项;

14、讨论研究有关评优评先、职称职级评定、年度考核、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和教职工出国进修学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5、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议题的确定:

1、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2、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3、凡未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五条 有关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可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基层组织负责人咨询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应就议题提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有关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还应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处室、系科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将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协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对有较大分歧而又十分紧迫的重大问题必须作出决定的,可直接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须安排专人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务准备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议记录以及形成的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政班子成员,由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九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不含列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具体议题进行讨论时,涉及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并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具体议题,参会人员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2/3以上票通过为有效。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先暂缓作出决议,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予裁决。

第十三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且不得在公开场合反对或抵制集体作出的决议。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待遇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过程,以及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全体与会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自觉协调配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处理问题不能推诿、拖拉、扯皮,不能事无巨细都等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未经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乱用组织的名义随意拍板决策。临时处理的突发紧急事项,可个别征求意见,事后及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气,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重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条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主管局党政主要领导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通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系科。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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