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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557次

南京晓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

管理办法

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南京晓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南京晓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学院成立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1人,秘书1人(委员可兼任秘书),分委会主席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发展学院(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

第三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制(修)订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的有关规定;

2.做出授予或撤销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各专业成人高等教育申请学士学位者的资格,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有关材料;

4.根据有关规定对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毕业生申请南京晓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道德素养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

2.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良好,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

3.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75分;

4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

1非英语专业的本科生学位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参加组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60分;参加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校联盟英语考试成绩≥60分;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60

2)英语专业的本科生学位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参加组织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80分;参加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校联盟英语考试成绩≥80分;

3以上成绩在毕业后一年内有效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未通过评议并解除该处分的;

2.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专升本5.5年,高起本8年),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毕业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所在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汇总后报教师发展学院(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

3. 教师发展学院(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

4. 教师发展学院(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则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七条 对于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申请毕业的学生,可先发放毕业证书;若在毕业后一年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南京晓庄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南晓院[2020]4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师发展学院(成人教育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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