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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三汊河路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运河高等师范学校,简称运师。
英文译名:Yunhe Teachers College
法定住所:江苏省邳州市三汊河路129号
第三条 运河高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徐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五年制全日制师范学校。为国有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教育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念先进、学有专长、具有较高的教师专业化水平和较强的终身学习与发展能力、适应现代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小学(幼儿)教师。学校履行小学(幼儿)教师培养、小学教育科研和教师职后培训三项职能。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运河高等师范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的治校方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发展是主题、质量是生命、特色是品牌”的办学宗旨,致力于构建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涵盖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两个师范类专业。小学教育专业设综合文科、综合理科、英语教育、音乐教育和美术教育等方向。
第九条 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对学生实施五年一贯制教育,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毕业颁发大学专科文凭。学校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教师培训。
第十条 学校根据当地小学(幼儿园)师资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三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三)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四)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 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社会团体,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校 长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领导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教育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培训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安全工作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全员聘任制方案,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育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节 学术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术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
(二)评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重要决策;
(三)审批校级科学研究立项课题,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指导和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五)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宜。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加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教学中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 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等方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优秀教学成果、精品课程等事宜的评审与验收工作;
(四)审定学校教学工作评估方案;
(五)参与教师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评审工作;
(六)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审定名优教师评定办法,参与名优教师的评定,参与各种类型的教学比武评比活动; (七)受校长委托,对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第六节 机构设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党政管理机构。学校职能部门设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科研处、培训处、招生就业处、后勤财务处、安全保卫处、组织宣传处、纪检监察室等机构,按照学校赋予的岗位职责,实施管理工作。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七节 学校群众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编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在上级规定的编制员额内聘请合同制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思想和科学知识,培育合格人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师德素养、教育理论素养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引导学生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珍爱生命、热爱教育、热爱儿童、情趣高雅的良好品性。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心理上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财务、档案与后勤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及住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庆日
第五十八条 校训真知 笃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运”字变形而成的船帆标志,下方有“192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尉天池题写的“运河高等师范学校”的校名,下方是校英文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为白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尉天池题写的“运河高等师范学校”校名。
第六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18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决定,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决定,报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共运河高等师范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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