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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三汊河路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邳州市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长途自带车辆(人少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地方或他人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高铁(二等座)、动车、火车软座和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每次可以凭据报销100元以内的出租车费用(在徐州市区域内除到市新城区办理公务外,不得报销出租车费用)。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出租车费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并凭据报销。
第六条 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不得报销租车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只能住宿三星级及其以下星级的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第十条 县处级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第九条规定凭据报销,每天每间不超过300元,到徐州市及县区(邳州除外)每天每间不超过200元。
第十一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50元、到五县(市)及贾汪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除县处级人员外,其余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出差到徐州市及县区距学校40公里以外地方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
第十六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含高等学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证书班、函授面授等脱产与不脱产学习),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原则上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出差到徐州市及县区距学校40公里以外地方的,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二十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公杂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途中公杂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和已享受通讯补助的人员,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开邳州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干校、党校、高等学校以及各部门举办的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所在单位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邳州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差旅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一条办理。
食宿自理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期间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如不需个人负担伙食费,无论有无住宿费票据,不再报销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如需个人负担伙食费的,出差人员应在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凭接待单位开具的伙食费收据回单位报销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到徐州市及县区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回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赴徐州市外支援工作及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六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望父母、配偶的,按第二章的有关标准,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飞机票除外),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并由单位统一支付费用的外出休(疗)养、旅游或随团参观学习,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须凭领导签字的出差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差。到徐州市以外出差的由分管校长签字,到徐州市及县区距学校40公里以外地方出差的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返校后,须在15日内,凭出差通知及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票据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办理报销手续时,应本着“谁分管,谁负责;谁批准,谁审核;谁签字,谁把关”的原则,做到账据相符、时间与票据相符、严格规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是参照《徐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徐州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乘坐高铁报销问题及调整市内交通费补贴标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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