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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运河高等师范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5-14    浏览:4267次

总  则

为了健全我校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提高党委议事效率,实现党委会议制度化、科学化,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性质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及上级有关决定、指示精神,讨论并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办学体制改革、总体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及重大事项,审定年度、学期工作安排和总结。

4.研究制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群团和老干部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稳定工作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5.讨论和安排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

6.研究决定学校党政机构及系、处、室的设置、变更、撤销和人员的编制原则。

7.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制定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8.讨论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和人事工作政策、原则。

9.研究决定党群和行政提出的推荐校级以上先进(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人及学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事项和对单位、个人的奖惩。

10.研究校行政提出的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借贷、抵押及支付使用。

11.研究学校校园建设规划、重大基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勤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12.定期听取校领导分管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

13.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提出 

1.党委会议议题,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安排,党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的主持人确定。

2.党委成员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党委书记确定。各分管校长向党委会议提出的议题,经与党委书记沟通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党群和行政各部门、系科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经校分管领导召集工作会议通过后,将形成的意见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报请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3.有重大或紧急情况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有过半数党委成员同意并签署意见的,党委书记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或委托的主持人召开党委会议讨论。

4.需提交党委会讨论议题,提交处室、系科应事先进行充分准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汇报要完整,态度要明确;凡涉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提交处室、系科应先组织调查研究,视内容分别听取基层教师、学生、专家和教职工意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可供党委会议选择的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5.议题提交处室、系科参加会议人员应为本部门和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确需其他人员参加,应与办公室主任协商,交会议主持人确定;提交的议题若需其他部门协办的,提交单位应明确提出是否请该部门负责人参加,在与办公室主任协商后交会议主持人确定。

6.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重要议题,一般在提交前应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7.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应在前一周的星期五之前,书面送交办公室主任,并填写党委会议议题登记表,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一式8份)。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提出。

8.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书面通知各党委成员和有关人员。

9.未列入党委会议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安排讨论。

四、会议的举行

1.党委会议一般四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随时安排。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3.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

4.党委会议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并事前在党委成员中充分酝酿,对不能参会人员要做好沟通工作。

5.党委成员要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6.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的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有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五、讨论和决定 

1.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使党委成为学校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和团结核心。

2.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同志,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3.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应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

4.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通过调研论证,在意见趋于一致时再研究决定。

5.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党委会某一成员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随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7.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时,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对因泄密造成工作损失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8.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六、议定事项的督促和落实 

1.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2.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委会议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3.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中共运河高等师范学校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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